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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公告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单位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根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规定,将缓缴政策范围扩大到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社保费的缓缴范围及缓缴实施期限如下:以上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企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缓缴实施期限分别为:5个特困行业单位及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如需申请缓缴或了解相关政策,请在本专区内根据提示进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申请或获取相关政策。
       友情提示:我市目前执行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为国家标准费率的50%。按照鲁人社发〔2022〕9号文件要求,我市应于2022年5月起执行工伤保险国家标准费率,根据青岛实际,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适时将工伤保险费率恢复到国家标准费率的100%。企业申请社保费缓缴期间,如遇缴费费率、缴费基数等政策调整,将按新的费率和基数核定应缴费金额。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保费。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6月13日
相关链接:
1.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
2.缓缴资格认定
3.2022单位划型变更
4.缓缴单位退费账户维护
5.缓缴分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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