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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


      一、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赋予的操作权限进行“办事大厅”业务操作,并保证严禁虚构劳动关系、所有申报的业务数据真实有效。
      二、我单位承诺由专人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的操作和管理,并保证不破坏、不攻击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同时采取有效的防病毒和安全措施。
      三、因我单位操作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四、本承诺书确认后即刻生效。


“虚构劳动关系”的情形及面临的处罚

        一、“虚构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面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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